Article 01 · 民法繼承篇
沒寫遺囑,遺產怎麼分?
長輩過世沒留遺囑,家裡第一個討論的事情通常是:誰能分、分多少、誰先誰後?中華民國民法對此有非常清楚的順位規定,不是「大家平分」也不是「長子多拿」——所有規則寫在民法第 1138 條與第 1144 條。
法定繼承順位(配偶永遠是繼承人)
依民法第 1138 條,除配偶外,遺產繼承人依以下順序:
- 第一順位:直系血親卑親屬 — 子女、孫子女等。孫子女在父母先死的情況下可代位繼承。
- 第二順位:父母 — 只有在沒有子女、孫子女的情況下才輪到。
- 第三順位:兄弟姊妹 — 沒有第一、第二順位時才輪到。
- 第四順位:祖父母 — 前三順位都沒有才輪到。
配偶永遠是繼承人,但「應繼分」比例會依配偶搭配哪個順位的其他繼承人而不同(民法第 1144 條)。
應繼分怎麼算?
- 配偶 + 子女 → 配偶與子女均分
- 配偶 + 父母 → 配偶 1/2,父母均分剩下 1/2
- 配偶 + 兄弟姊妹 → 配偶 1/2,兄弟姊妹均分剩下 1/2
- 配偶 + 祖父母 → 配偶 2/3,祖父母均分剩下 1/3
- 只有配偶 → 配偶拿全部
常見誤解:「長子要多拿一份」、「女兒出嫁了就沒繼承權」——都不是法律規定。子女無論性別、排行、是否已婚,應繼分一律均分。
這幾種情況建議找律師:有失聯繼承人、跨國繼承(繼承人或資產在國外)、被繼承人生前有贈與疑似要歸扣、有繼承人要拋棄繼承、有債務要辦限定繼承。
使用 InheritancePro 繼承計算器 →
Article 02 · 民法繼承篇
特留分是什麼?遺囑可以全部給某個人嗎?
「我想把房子全部留給最照顧我的小女兒,其他人都不分。」——法律允許這麼做嗎?部分允許、部分不允許。允許的部分叫「可自由處分」,不允許的部分叫「特留分」。
特留分 = 法定繼承人不能被剝奪的底線
依民法第 1223 條,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一定比例,立遺囑人不能以遺囑剝奪這部分:
- 直系血親卑親屬:應繼分的 1/2
- 父母:應繼分的 1/2
- 配偶:應繼分的 1/2
- 兄弟姊妹:應繼分的 1/3
- 祖父母:應繼分的 1/3
舉例:父親留下 1,200 萬、有配偶與 2 個子女,3 人應繼分各 400 萬;若父親立遺囑把 800 萬全給小女兒,其他 400 萬由配偶、大女兒分。配偶與大女兒的特留分各是 200 萬(應繼分 400 × 1/2),所以遺囑有效的部分是 400 萬給小女兒(剩下 800 萬平均分給配偶與大女兒)。
扣減順序(民法第 1225 條)
當遺囑分配超出可自由處分範圍時,扣減依以下順序:先扣給非繼承人的遺贈(給鄰居、朋友、慈善機構等),再扣對特定繼承人的超額指定部分。
常見誤解:「只要寫在遺囑裡就完全有效」——不是。任何遺囑都不能完全排除配偶與直系血親的特留分,這是保障家庭生計的強制規定。
這幾種情況建議找律師:想排除特定繼承人(法律上很難百分之百達成,但有「繼承權喪失」等極端事由可討論)、繼承人已主張特留分被侵害要打官司、遺產價值變動大需評估扣減金額。
使用 InheritancePro 特留分計算器 →
Article 03 · 勞基法
被資遣,資遣費怎麼算?
被資遣不等於被開除——資遣是雇主因為營運需要(關廠、轉讓、虧損、業務緊縮、不可抗力等)與勞工終止契約,勞工依法拿資遣費。被開除(嚴重違反工作規則)則不用給。所以第一件事是釐清:你屬於哪一種?
資遣費兩套計法:新制 vs 舊制
分水嶺是 2005 年 7 月 1 日勞退新制上路:
- 新制(2005/7/1 後到職 或 選擇新制者):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,每滿 1 年發 0.5 個月平均工資;未滿 1 年者按比例計算,最高 6 個月。
- 舊制(2005/7/1 前到職且未選新制):依勞基法第 17 條,每滿 1 年發 1 個月平均工資;未滿 1 年者按比例計算,無上限。
「平均工資」是什麼?
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,平均工資是「被資遣前 6 個月」工資總額除以總日數,再 × 30 為一個月。所以最近 6 個月加班多、領獎金多,資遣費也會跟著變多。
還要給什麼?
- 預告期間(勞基法第 16 條):3 個月以上年資預告 10 日;1 年以上 20 日;3 年以上 30 日。未預告要發「預告期間工資」。
-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:可以請領就業保險的失業給付(6 個月為上限,60% 投保薪資)。
常見誤解:「雇主說是資遣但叫我簽自願離職書」——千萬別簽!簽了自願離職就拿不到資遣費,也拿不到失業給付。若雇主真要資遣,應主動給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。
這幾種情況建議找律師:雇主說「你是被開除的」拒絕給資遣費、雇主拿「商業利益受損」等不明確理由、需要追溯計算近 6 個月完整薪資、被迫簽下不利文件。
使用 LaborPro 資遣費計算器 →
Article 04 · 勞基法
加班費怎麼算?平日、休息日、國定假日差別在哪?
台灣週休二日有三種「日」:正常工作日(平日)、休息日、例假日/國定假日/特休。三種日的加班費倍率完全不同,搞混就可能少拿幾萬塊或被雇主多扣錢。
平日延長工時(勞基法第 24 條)
- 前 2 小時:每小時加給 1/3(即 1.33 倍)
- 第 3 小時起:每小時加給 2/3(即 1.67 倍)
注意:勞基法第 32 條規定一日延長工時不得逾 4 小時、1 個月累計不得逾 46 小時,違反者雇主有行政責任;但已付出的加班仍要依法給工資。
休息日工作(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)
- 前 2 小時:每小時加給 1/3(1.33 倍)
- 第 3 小時起:每小時加給 2/3(1.67 倍)
2018 年修法後,休息日工作依「實際工作時數」計酬(不再是以前「做 1 小時算 4 小時」的核實制之前版本)。
例假日、國定假日、特休日上班(勞基法第 39 條)
依第 39 條,勞工於例假、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出勤,工資加倍發給(原薪 + 1 日工資 = 2 倍)。
常見誤解:「我是月薪制沒有加班費」——月薪制一樣要算加班費。月薪折算成時薪後,用倍率計算。時薪 = 月薪 ÷ 30 ÷ 8(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)。
這幾種情況建議找律師:雇主主張「責任制」但職務不在勞動部公告名單內、雇主未經同意扣掉加班費、長期未給加班費要追溯請求(時效 5 年)、需要申請勞動檢查。
使用 LaborPro 加班費計算器 →
Article 05 · 遺產稅 + AMT
保險理賠算遺產嗎?AMT 是什麼?
很多人誤以為「保險金永遠不課稅」。真相是: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同一人、有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,的確不計入遺產總額;但若金額很大,仍可能在「最低稅負制」(AMT)被抓到。
保險法第 112 條:保險金不算遺產的要件
保險法第 112 條規定:「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,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。」
條件有三:
- 是「死亡保險金」(不是生存保險金、解約金)
- 有「指定受益人」(不是「法定繼承人」空白未指定)
- 是「人壽保險」或具備明確死亡給付屬性的保險
AMT:雖不計入遺產稅,但可能計入基本所得課 20%
所得基本稅額條例(俗稱最低稅負制)第 12 條,受益人領到的保險給付超過一定金額時,要納入受益人的基本所得課 AMT:
- AMT 保險給付排除額:3,740 萬(2025 年起,超過部分才計入基本所得)
- 基本所得免稅額:750 萬
- AMT 稅率:20%
實例:若受益人拿到 5,000 萬保險金,計入基本所得的是 5,000 − 3,740 = 1,260 萬;扣除 750 萬免稅額後,510 萬 × 20% = 102 萬 AMT。
常見誤解:「保險指定受益人 = 完全免稅」——不一定。AMT 是第二道檢查;另外財政部有「實質課稅原則」,若壽險被認定為「假保險真避稅」(高齡投保、臨終投保、躉繳、短期、鉅額等),仍可能被併入遺產課稅。
這幾種情況建議找(稅務)律師或會計師:保險金額超過 AMT 門檻(3,740 萬)、被繼承人生前有多張保單且有爭議、保險規劃涉及贈與稅連動、國稅局已發函質疑實質課稅。
使用 InheritancePro 保險 AMT 試算 →
Article 06 · 贈與稅
每年贈與子女多少不用繳稅?
「每年給小孩 XXX 萬好像不用報稅對不對?」這是很多父母在問的問題。答案是有的—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2 條給每一位贈與人每年一定的免稅額度。
免稅額 244 萬 / 每人每年(自 2022 起)
依遺贈稅法第 22 條,贈與稅每一贈與人每年免稅額 244 萬元。夫妻可以各自使用免稅額,所以父母一年合贈子女最多 488 萬不課贈與稅。
超過免稅額怎麼課?(遺贈稅法第 19 條)
依第 19 條三級累進:
- 贈與淨額 ≤ 2,811 萬:10%
- 2,811 萬 ~ 5,621 萬:10% + 超過部分 15%
- 超過 5,621 萬:累進課 20%
「贈與淨額」= 當年度贈與總額 − 免稅額 − 扣除額(例:附負擔之贈與中的負擔部分)。
不計入贈與總額的情況(遺贈稅法第 20 條)
- 配偶相互贈與
-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贈 100 萬以內
- 經政府核准免稅的公益捐贈
常見誤解:「我把錢先打到我太太帳戶,她再打給小孩就不算贈與」——錯!國稅局會看資金流向與實質行為;若被認定為「名義贈與實為規避」,仍會依實質課稅。
這幾種情況建議找律師或會計師:想跨年度分批贈與節稅、贈與標的是不動產或股票(涉及公告現值、市價認定)、贈與附負擔(收禮方要承擔債務)、海外贈與、子女海外資產規劃。
使用 InheritancePro 贈與稅計算器 →
Article 07 · 民法親屬篇
離婚時,夫妻財產怎麼分?
台灣民法預設「法定財產制」——婚前財產各自保有;婚後財產名義上各自所有,但離婚時有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可以把差額一半要回來。如果婚姻中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,這就是你適用的規則。
剩餘財產分配(民法第 1030-1 條)
婚姻關係消滅(離婚或一方死亡)時,法定財產制夫妻雙方的「婚後財產」扣除「婚後所負債務」後,剩餘較少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請求平均分配差額。
算式:
夫剩餘 = 夫婚後財產 − 夫婚後債務
妻剩餘 = 妻婚後財產 − 妻婚後債務
差額 = |夫剩餘 − 妻剩餘|
少的一方可請求 = 差額 ÷ 2
不列入分配的財產(民法第 1030-1 第 1 項但書)
- 因繼承取得的財產
- 無償取得的財產(如贈與、獎金)
- 慰撫金(如車禍對方賠的精神損害)
時效(民法第 1030-1 第 4 項)
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,自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,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;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常見誤解:「老公做生意賺的錢我沒份」——錯。只要在婚姻存續期間賺的,不管登記在誰名下,都算「婚後財產」,另一方可透過剩餘財產分配拿回差額的一半。
這幾種情況建議找律師:一方有隱匿或脫產(民法 §1030-3 增加計算)、有婚前債務已清償爭議、有跨國資產、有股權或公司持股複雜、對方拖延不談離婚。
使用 InheritancePro 剩餘財產分配計算器 →
Article 08 · 遺產稅
遺產稅怎麼算?免稅額、扣除額、級距一次看懂
遺產稅的算法分三層:遺產總額扣免稅額、再扣扣除額,剩下的叫「課稅遺產淨額」,按級距課稅。
V2025 現行數字(2025 年 1 月 1 日起)
以下皆為財政部 113 年底公告、2025 年起適用的數值:
免稅額
- 一般被繼承人:1,333 萬
- 軍警公教因執行職務死亡:加倍 2,666 萬
扣除額(遺贈稅法第 17 條)
- 配偶扣除額:553 萬
- 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、孫等)每人:56 萬(未成年加扣至成年)
- 父母每人:138 萬(最多 2 人)
-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:693 萬
-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、祖父母每人:56 萬
- 喪葬費:138 萬(固定金額)
- 被繼承人所遺之債務、未納稅捐、醫療費等
級距(遺贈稅法第 13 條)
遺產淨額 = 遺產總額 − 免稅額 − 扣除額
- 淨額 ≤ 5,621 萬:10%
- 5,621 萬 ~ 1 億 1,242 萬:10% + 超過部分 15%
- 超過 1 億 1,242 萬:累進課 20%
實例
被繼承人遺產 3,000 萬,配偶 1 人 + 子女 2 人:
扣免稅額 1,333 + 喪葬 138 + 配偶 553 + 子女 56×2 = 2,136 萬
課稅淨額 = 3,000 − 2,136 = 864 萬
稅額 = 864 × 10% = 86.4 萬
常見誤解:「我爸留給我 3,000 萬的房子,我要繳 10% = 300 萬遺產稅」——錯。稅是對「淨額」課,不是對「總額」課;先扣免稅額與扣除額後才是課稅基礎。
這幾種情況建議找律師或會計師:遺產含不動產(公告現值與市價落差大)、有境外資產、有股票或公司股權(估價複雜)、涉及 AMT 實質課稅、 6 個月申報期將至來不及整理、打算辦拋棄或限定繼承。
使用 InheritancePro 遺產稅計算器 →
免責聲明:本指南所有內容僅供法律常識性教育與初步參考,不構成法律意見、稅務意見或法律諮詢服務。實際個案因事實、適用法規、法院與國稅局見解不同,結果可能有所差異,建議諮詢具執照之律師或相關法律專業人員。所有法條引用若發現與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修正版本有出入,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為準。